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怂恿他人酒后开车亦构成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2026-05-2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王某钢在工地的工棚吃饭,独自饮酒半斤有余。当日晚,王某钢又与几个朋友外出吃火锅,又喝了两瓶啤酒。饭后,王某钢回到工棚休息。不久,他便接到其工友王某勇打来的电话。

  王某勇在电话里称自己喝多了,开不了车,并在明知王某钢亦有饮酒的情况下,要求王某钢搭载自己回家。已经“喝到位”的王某钢爽快地答应了。

  随后,王某钢便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载上王某勇后,往某村方向行驶,被民警查获。随后,王某钢被送往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9mg/100m1,已达到醉驾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钢、王某勇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2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钢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某勇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已于6月22日生效。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钢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到醉驾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而王某勇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从共同犯罪的角度来认定。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处罚。简而言之,在共同犯罪中,教唆犯需据其实际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勇明知王某钢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唆使王某钢驾驶机动车,从而导致王某钢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因此,王某勇虽未酒后驾车,但却被依法认定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喝酒不开车”是每个交通参与者应当遵守的“铁律”。大家除了要做到自己酒后不开车,同时也要切记不能唆使他人酒后驾车。否则,不仅是置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还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并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实属害人害己。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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