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的重大战略部署,202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并于同年发布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集中展示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服务保障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的工作成效。2026年,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作出扎实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的战略部署。
目前正值全面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东北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公正司法,持续提质增效,依法审理了各类涉保护人民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案件,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现发布第二批八件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一、坚持平等保护,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竞争活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始终严格落实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原则,坚决破除市场壁垒,通过平等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在大庆某民营企业诉某国有企业承揽合同纠纷案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准确界定承揽合同关系,明晰权责边界,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在吉林某国有企业热电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功能,为东北地区国有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减负增效,通过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员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彰显了司法服务保障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精准效能与制度优势。
二、坚持公正司法,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要求,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助力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在赤峰某大型钢铁制造业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中,深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程度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促推市场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依法规范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运用“活封活扣”“分段冻结”等柔性执行手段,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负担,有效保障了8500个就业岗位与3万余人的生计稳定。在河北某物流公司诉某市税务局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中,法院依法认定受票企业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决定具有利害关系、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完善企业纳税权益司法救济机制,以司法服务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坚持民生为本,彰显司法温度与政治担当
《关于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着力增进民生福祉,让新时代司法改革成果更广泛惠及人民群众。人民法院将保障民生权益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各环节,始终牢记人民司法为人民,坚持公正司法,为民解忧,切实保障和增进民生福祉。在沈阳某大学撤回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系列案中,精准锚定案件症结,向再审申请人释明争议事项的法律解决路径,最终促成再审申请人主动撤回系列案件的再审申请。该案既依法保障再审申请人的诉讼程序权利,又充分兼顾案外人个体工商户的生存发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在某夫妻债务集中清理案中,突破传统以个人为单位的债务清理模式,探索夫妻债务集中清理模式,将具有共同财产关系、生计相依的夫妻债务作为整体进行集中清理,为“诚实而不幸”的农民创业夫妻开辟债务纾困与重生路径,彰显司法温度的同时,实现民生保障与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
四、坚持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人民法院始终以司法力量保护创新、服务产业升级,为新质生产力培育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在某米业公司诉魏某某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依法认定魏某某多次针对某米业公司提起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民事诉讼构成恶意诉讼,清晰界定“合法维权”与“权利滥用”的边界,平衡保护创新与公平竞争的关系,为“吉林大米”等区域公共品牌构筑司法“防护墙”。在胥某诉孙某等健康权纠纷案中,践行“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准确适用冰雪运动法律规范,公平划分法律责任,明确滑雪运动参与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边界,以精准司法服务助力东北冰雪产业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更好履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重要职能,努力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更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
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第二批)
目录
一、某米业公司诉魏某某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规制“恶意诉讼”,守护“吉林大米”品牌
二、某民营企业诉某国有企业承揽合同纠纷案——破解拖欠账款困境,平等保护民营经济
三、某热电公司破产重整案——司法重整助力国有企业绿色转型,筑牢能源安全与民生保障
四、夫妻债务集中清理案——探索夫妻债务集中清理模式,助推创业家庭破局重生
五、赤峰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柔性执行盘活重点企业,司法服务保就业稳民生
六、沈阳某大学撤回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系列案——把纠纷化解在“家门口”,以实质解纷彰显“三个效果”统一
七、胥某诉孙某、杜某、松花湖某分公司、松花湖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司法守护“冰天雪地”,法治护航“金山银山”
八、河北某物流公司诉某市税务局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以司法监督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
一、某米业公司诉魏某某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规制“恶意诉讼”,守护“吉林大米”品牌
【基本案情】
2020年,魏某某申请的名称为“包装袋(小粒王二)”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2021年11月,经魏某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评价报告,结论为涉案专利全部外观设计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其使用的对比设计1、2均为某米业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2022年5月,经某米业公司申请,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使用“包装袋(小粒王二)”外包装的某公司与某米业公司均位于吉林省前郭县。2021年至2022年,魏某某先后两次以涉案专利权为权利基础、以某米业公司为被告提起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民事诉讼。魏某某在第一次起诉后撤诉,第二次起诉被法院驳回起诉。经审查,某米业公司生产经营的稻米包装设计分别在2013年、2016年即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某米业公司认为魏某某两次诉讼侵害其合法权益,已构成恶意诉讼,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魏某某赔偿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给其造成的损失11.5万元等。
【裁判结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方面要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支持创新,另一方面要切实防范和打击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侵害他人商誉、扰乱市场秩序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本案中,使用魏某某涉案专利的某公司与某米业公司同为吉林大米的经营者,应在诚信经营中谋发展,在公平竞争中求壮大,以此推动提升吉林大米的知名度、影响力和竞争力,而不应进行不正当营销,甚至是恶意诉讼,以排挤、限制竞争对手。本案在某米业公司已获得相关专利的情况下,魏某某仍申请与某米业公司外观图案相近似的大米外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魏某某于2022年7月第二次提起诉讼前,已明知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其起诉已缺乏权利基础,但仍提起该诉讼,其主观上具有恶意,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故意,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魏某某赔偿某米业公司相应损失合计6万元。
【典型意义】
202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吉林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指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农业大省、粮食大省的政治责任。本案作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类代表案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捍卫粮食产业品牌与市场秩序,守护国家粮食安全。案例直面粮食领域包装专利恶意竞争乱象,通过公正裁判为“吉林大米”等区域公共品牌构筑司法“防护墙”。判决倡导“在诚信经营中谋发展,在公平竞争中求壮大”的价值理念,为粮食产业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二是厘清知识产权保护边界,准确认定“恶意诉讼”构成要件。案例牢牢把握恶意诉讼的三大核心要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主观具有恶意”“造成损害后果”,为区分“合法维权”与“权利滥用”提供了清晰指引,平衡了保护创新与公平竞争的关系。三是弘扬诉讼诚信,以公开庭审彰显司法公信力。案件通过央视全程直播,以超过1700万人次的观看效应,将庭审变为法治公开课,向全社会展现司法惩治不诚信诉讼、维护公平竞争的鲜明立场。
二、某民营企业诉某国有企业承揽合同纠纷案——破解拖欠账款困境,平等保护民营经济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某国有企业钻探公司委托其下属单位某实业公司加工定作五套油田固控系统,某实业公司将五套固控系统分段拆解委托不同主体施工完成,某民营企业负责加工承揽其中4个固控罐及配套设施,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承揽过程中,某实业公司提供部分材料,某民营企业按约完成制作,某实业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拖欠承揽费用近2000万元。后某民营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实业公司支付加工费1925万余元及利息等。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实业公司将整体工程以拆解方式分段部分委托给某民营企业加工定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双方工作人员沟通情况及预付部分款项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现某民营企业已经加工完成,某实业公司应支付加工费。按照一审鉴定意见,法院最终判决:某实业公司给付某民营企业加工费1925万余元及利息等。
【典型意义】
2025年5月,我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生效实施,明确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本案作为保护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典型意义在于:一是落实平等保护理念,保障公平交易。本案审理彰显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判决国有企业不得凭借优势地位拖欠账款,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刚性要求。二是依法兑现债权,解决民营企业资金困难。本案判决除支付拖欠加工费外,还判决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支付自拖欠之日起利息费用,缓解民营企业资金链紧张、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三是精准界定合同关系,优化营商环境。针对无书面合同、造价不明的争议,法院立足案件事实,明晰权责边界,通过鉴定查明工程造价,促使国有企业规范经营、诚信履约,为东北地区优化营商环境、提振民营经济信心提供了司法范本。
三、某热电公司破产重整案——司法重整助力国有企业绿色转型,筑牢能源安全与民生保障
【基本案情】
某热电公司系国家能源集团控股的能源企业,主营供热供电业务,该公司除82.9%国有股份外,还包括由一万八千余名职工持有的“内部职工股”。因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的经营困境,2024年8月12日,经某热电公司申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
【裁判结果】
在重整中,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国有能源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指导管理人高效开展工作,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取得了各方利害关系人的高度认可。2024年10月1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某热电公司重整计划,终止某热电公司重整程序。98天后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某热电公司重整成功。
【典型意义】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强调,及时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积极拯救功能,通过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员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本案作为破产重整服务东北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转型升级的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锚定东北能源安全与民生保障核心需求,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政治担当。人民法院立足东北老工业基地能源产业特点,指导债务人转变经营思路,制定“等容量替代”“锅炉掺烧褐煤”等可行方案,推动企业优化升级,实现重整程序高效推进,确保了企业在冬季供暖期前及时恢复稳定生产与供应能力,有力维护了地方经济发展与社会民生稳定。二是推动东北老国有企业绿色转型升级。面对设备技术落后与“双碳”转型要求,指导企业通过机组更新、优化燃煤结构、扩大供热面积等措施,实质性提升能效与环保水平。重整过程同步完善公司治理,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三是高效破解职工持股历史遗留难题,提升企业管理效能。针对企业存在的一万八千余名职工持股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在依法确认股权无偿让渡的前提下,设立专项补偿机制,并以“现金发放+信托管理”确保款项落实,实现职工股东有序退出,解决了股权分散导致的治理僵局,恢复了有效的决策机制与健康的治理结构。
四、夫妻债务集中清理案——探索夫妻债务集中清理模式,助推创业家庭破局重生
【基本案情】
赵某与隋某系夫妻,以自主创业承包土地经营果园为生,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均在小学学习阶段。创业期间,赵某向A银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18万余元用于果园经营,隋某向B银行贷款7万余元用于购置汽车,以便运输经营。因经营果园最初几年无收益,贷款到期后赵某、隋某均未偿还,A、B银行分别向法院起诉判决赵某、隋某承担还款责任。裁判生效后,在赵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过程中,赵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与隋某以家庭为单位向法院申请债务清理,法院裁定受理。
【执行情况】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认为,赵某、隋某在案涉债务清理过程中,如实申报财产和债权债务信息,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现有调查材料未显示存在恶意逃废债的情形,符合“诚实而不幸”的基本条件。故批准实施管理人拟定的债务清偿计划,对相应的利息进行一定减免后,在保留家庭生活及子女教育支出金额情况下,将债务总额分四年45期进行偿还;第一笔如期还款后,债务人可申请法院解除限高措施;如任何一期未履行还款计划,债权人可立即申请终止清理程序,恢复执行。目前,债务清偿计划按期履行。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意见》要求,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增进民生福祉。本案作为东北地区夫妻债务集中清理的创新实践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从“个人债务执行”到“夫妻债务集中清理”的理念创新,破解家庭共债困境。本案突破传统以个人为单位的债务执行,创新设立“夫妻债务”清理单元,将具有共同财产关系、生计相依的夫妻作为整体进行债务重整,避免了夫妻分别执行导致的程序繁琐、清偿冲突和家庭成员信用割裂。二是设置科学化的偿还方式,延长还款期限、减少还款利息,在保留子女教育及家庭基本生活支出情况下,分期分批偿还。同时,设计“偿还一期即解除限高”的信用修复模式,较履行完毕后信用修复制度更具人性化。三是激活县域经济内生动力。案涉债务源于农民经营果园的资金需求,正是辽宁县域经济特色产业发展的微观缩影。法院通过债务集中清理让农民创业者重获再生机会,体现司法审判主动服务大局,为东北地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可复制的示范样本。
五、赤峰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柔性执行盘活重点企业,司法服务保就业稳民生
【基本案情】
赤峰某公司系赤峰市宁城县重点钢铁联合企业(直接就业8500人、间接拉动就业3万余人),因经营不善,以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共计33件,涉案总金额约3.4亿元,均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自然人、企业,人数众多。
【执行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采用“分段冻结、动态监管”等柔性执行措施,对企业银行账户冻结时预留合理周转资金,保障日常经营;对核心生产设备、流动资金账户实行动态监管,允许企业继续使用设备生产、回笼资金。对涉案执行案件统一建立台账,逐案分析债权人诉求与企业还款能力,制定“一案一策”调解方案。通过多轮“债权人-企业-法院”三方协商,以“分期还款+利息减免+资产担保”为框架,成功推动案件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截至2026年3月,33件执行案件中,达成执行和解22件,执行到位金额1.9亿余元;执行完毕9件,执行到位金额2109万余元;剩余2件案件正积极商谈和解方案。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灵活采取查封措施,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本案作为人民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创新善意文明与有效监督的柔性执行机制。人民法院面对涉案金额高达3.4亿元的系列执行案,并非简单采取刚性措施,而是灵活运用“活封活扣”“分段冻结”等柔性手段,帮助企业恢复造血功能,有效保障了8500个就业岗位与3万余人的生计稳定,充分彰显司法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二是构建多元参与、全程透明的协同监督体系,以共赢思维化解复杂债务纠纷。针对涉及多方债权人、矛盾易激化的困境,法院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执行监督员,见证执行措施合法性与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确保每一环节都在阳光下运行。三是延伸司法职能,践行源头治理。为从源头防控风险、巩固执行成果,人民法院将监督与服务的关口前移,在被执行人企业设立法官工作站,建立每月必访机制,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发生。人民法院主动加强对被执行人经营活动的持续关注,推动审判执行工作融入社会治理。
六、沈阳某大学撤回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系列案——把纠纷化解在“家门口”,以实质解纷彰显“三个效果”统一
【基本案情】
沈阳某大学诉沈阳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案涉建筑物(由沈阳某公司出租给不特定的案外人)返还问题,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经审查支持案外人请求后,沈阳某大学遂提起11件执行异议之诉系列案件。
【裁判结果】
针对11件执行异议之诉系列案件,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沈阳某大学的起诉,沈阳某大学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后沈阳某大学针对该11件系列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收到沈阳某大学递交的再审申请后,根据当事人意愿,立即开展审前化解工作。化解过程中,法官多次接谈再审申请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精准定位矛盾症结,联动最高人民法院业务条线部门与地方法院共同研判审前化解方案,通过向再审申请人释明执行异议之诉功能定位与再审申请人异议事项的解决路径后,最终促成再审申请人主动撤回11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深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深化巡回法庭工作机制改革背景下,切实履行就地解决纠纷职能作用,主动服务东北地区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本案作为矛盾纠纷化解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立足就地解纷,做实“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阶段的审前化解工作,是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实践。第二巡回法庭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在申请再审阶段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东北振兴。二是创新“审前化解+联动研判”工作模式。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东北三省民事申请再审高发案由,常涉及多方利益协调问题。第二巡回法庭建立与最高人民法院业务条线、地方法院的联动工作机制,成功化解该执行异议之诉系列案件,推动工作重心从“审理”向“解纷”转变。三是平衡高校产权保护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权益,彰显产权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本案通过审前化解,在依法保护沈阳某大学诉讼程序性权益基础上,充分考量案外人个体工商户的生存经营权,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
七、胥某诉孙某、杜某、松花湖某分公司、松花湖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司法守护“冰天雪地”,法治护航“金山银山”
【基本案情】
松花湖某分公司经吉林市体育局许可从事雪场经营项目。2022年12月11日晚,未成年人孙某滑双板从雪道高处以S形的行进路线向下滑行,滑行过程中与其右前方从雪道行进方向右侧单板滑出的胥某相撞,胥某受伤。杜某为孙某的法定监护人。因赔偿问题,胥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孙某、杜某、松花湖某分公司、松花湖某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2万余元。
【裁判结果】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认为,滑雪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滑雪者对滑雪运动的高危险性和滑行规则应具有明确认知。本案胥某和孙某均滑雪多年,孙某作为上方滑雪者向下滑行时,未能控制自己的滑行速度和路线,与胥某相撞,致胥某受伤,存在重大过失,杜某作为孙某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胥某启动前瞭望不足,对孙某的滑行速度预判不足,以致在起速阶段与孙某相撞,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松花湖某分公司具备经营条件和资质,其在多处醒目位置张贴有滑雪规则及警示标语,对滑雪者安全滑行进行提示,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故一审判决:杜某赔偿胥某医疗费等合计5万余元。后杜某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援引《国际雪联十大安全准则》规定,认定孙某未能根据雪道坡度、光线变化和人流密集程度调整滑行速度、滑行方式和滑行路线等具有重大过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本案作为人民法院司法服务保障冰雪经济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紧扣冰雪经济发展需求,着力完善冰雪运动纠纷化解的法治保障。以精准司法服务推动冰雪经济安全、规范发展,有效破解冰雪运动纠纷化解难题,既提升了参与者的体验感与安全感,又助力冰雪运动“暖场”“暖心”。二是准确适用冰雪运动法律规范,公平划分法律责任。滑雪属于高风险文体活动,本案审理过程中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规则、过错相抵规则,同时对滑雪场作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详细具体阐释,明确滑雪运动参与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边界,为冰雪运动纠纷裁判提供了法律指引。三是借鉴国际规则,填补司法空白。案件审理中,借鉴了《国际雪联十大安全准则》分析滑雪者应当遵守的运动规则,这一做法既尊重了滑雪运动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又填补了国内相关规则的空白,是司法服务保障体育强国建设、推动冰雪运动普及发展的有益探索。
八、河北某物流公司诉某市税务局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以司法监督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某市税务局作出280号税务处理决定,认定某东公司向河北某物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某东公司未对280号税务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河北某物流公司不服,于2023年11月向某市税务局申请复议,某市税务局以该公司与280号税务处理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河北某物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并判令某市税务局依法受理。
2023年12月,秦皇岛市税务局稽查局以河北某物流公司从某东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某市税务局认定为虚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为由作出62号税务处理决定,责令河北某物流公司限期补缴相应税费,河北某物流公司已经补缴完毕,未对62号税务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裁判结果】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河北某物流公司与280号税务处理决定没有利害关系,某市税务局以此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河北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上游税务机关一旦认定出票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直接导致受票企业取得的发票无法作为合法抵扣凭证。即使受票企业存在真实交易,下游税务机关通常也仅能认定其“善意取得”,而仍要求企业补缴税费,故虚开认定对受票企业已产生直接、实际的影响,受票企业与该处理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若受票企业仅能针对下游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补税决定寻求救济,则无法从根本上挑战虚开认定的合法性,难以实现有效权利保障。因此,赋予受票企业直接对虚开认定申请复议的权利,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必要途径。故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某市税务局依法受理。
【典型意义】
202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省考察时强调,东北全面振兴,归根到底靠改革开放。抓改革要进一步聚焦问题、突出重点、破解难点,在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多下功夫。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以法治力量守护营商环境。本案明确受票企业在出票企业未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畅通了企业纳税权益的救济渠道,进一步体现了司法机关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切实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落到实处。二是对规范税务执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该案审理结果既有助于增强企业对税收执法行为的预期和信任,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又有助于推动税务机关在执法中更加注重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平衡,强化了对涉企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三是有利于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此案纠纷进行复议程序后,可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机制,促进矛盾纠纷在源头得到实质有效地化解。
中国法院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