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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21-04-20  来源:中国检察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检察讯(梁应敏)近日,自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以来, 由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黎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悉,2020年6月17日,杨某年、杨某洪、杨某红、杨某周4人携电瓶、变电器等工具,在榕江县寨蒿镇三洲村桥务溪河段,非法捕得鲤鱼、白条鱼、红袍鱼等多种水产品。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杨某年、杨某洪、杨某红、杨某周4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再者,捕捞河段的生态、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均已遭到不同程度破坏,四名被告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四名被告人对该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四名被告人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费用。黎平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杨某年、杨某洪、杨某红、杨某周履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的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在案发地增殖放流鲤鱼200斤。

中国检察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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