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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银行卡来钱快?小心,你可能已经犯罪了!

发布时间:2020-09-2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制讯(郭娟)相对私密的银行卡竟成了新的生财之道,有人出高价收购的银行卡到底用途何在?买卖闲置的银行卡是否涉及犯罪?近日,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银行卡涉及犯罪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吴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犯罪需要银行卡的情况下,王某从吴某处收购大量银行卡后对外联络买家进行销售,长期专门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被告人王某刚开始收的银行卡主要是卖给搞网络赌博的人,每张银行卡收购价格100-200元,出售价格是300-400元,只需要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2018年10月份,买卡的人要求银行卡配实名注册的手机卡和微信,收卡价格是800-1000元一套,如果带U盾,一套银行卡可以卖到2000元左右,每次买卖银行卡获利在50%左右。2019年开始,被告人王某基本上收的卡都是成套的,每个月能卖出30套左右,每个月能挣几万元。被告人吴某就是一直替被告人王某收购银行卡,总共为他收购了大概180张银行卡,每张银行卡被告人王某向被告人吴某支付其卖卡一半的钱。被告人王某贩卖银行卡非法所得为505 440元,被告人吴某贩卖银行卡非法所得为252720元。

  黄某将自己闲置的银行卡于2019年8月通过孙某卖给被告人吴某,被告人吴某将此银行卡卖给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又将黄某的农业银行卡通过快递方式卖至湖南省娄底市。住在霍城县的邓某被骗100多万元,其中黄某名下那张农业银行卡被用于转移赃款及给被害人邓某返利。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转移资金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一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吴宗壮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银行卡买卖,从出售收购到使用,已形成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这些被收购来的银行卡最常见的就是用于电信诈骗等犯罪资金的转账、提现。一些急需用钱或者贪图小便宜的人,认为银行卡里没有钱不会产生透支,不存在自有资金的安全问题,买卖银行卡来钱快,故将自己身份证办理的银行予以出售。买卖银行卡的行为不但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还可能走向犯罪的道路。高价出售的银行卡,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而你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以,切勿将个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售予他人,一旦被用作犯罪活动,将为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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