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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中院判后答疑解心结,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0-07-08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姑丽排热•艾尼瓦尔)判后答疑是人民法院就各类案件作出裁判后,在宣判或当事人提出上诉、申请复议、申请再审、申诉时,针对当事人及代理人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的答疑,由原审案件承担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进行答疑说明,促进服判息诉的一种司法便民措施。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主动靠前,近期,中院审监庭在对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开展判后答疑工作,努力消除了当事人在诉讼中对一、二审判决结果不理解、不明白和不满意的现象,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3日,局某驾驶一辆电动车行驶至莎车县新城南路十字口,与停放在路上装货的货运电动车车主木某相撞,致木某受伤,经交警大队对其伤残进行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木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局某赔偿医疗损失、残疾赔偿金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1080.47元。经一审法院理,认为局某对木某的受伤,有一定的过失责任,且在法庭上未针对自己的主张提出相关的证据进行举证证明,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令局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木某承担30%的过失责任,由局某赔偿木某误工费、陪护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98756.33元。

  裁判审理:

  经一审法院理,认为局某对木某的受伤,有一定的过失责任,且在法庭上未针对自己的主张提出相关的证据进行举证证明,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令局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木某承担30%的过失责任,由局某赔偿木某误工费、陪护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98756.33元。

  二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法院合法传唤,局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法院作出缺席裁定,裁决局某按撤诉处理,维持一审判决。二人仍不服二审裁定,先后向中院提出申诉。

  判后答疑>>>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卡米力•阿吾提了解案件情况后,为避免矛盾纠纷继续激化造成不良影响,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预约,并且安排判后答疑,耐心安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同时与立案庭、民庭、律师代表等相关人员一同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地进行沟通、交流,认真解答了双方针对事实证据、裁判理由、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疑问,积极帮助双方当事人消除心中的隔阂。

  经各方多次努力,最终局某和木某达成和解,局某愿意承担责任,赔偿木某的各项经济损失98756.33元,木某也表示同意和解,二人撤回了再审申请并表示息诉罢访。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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