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国家监委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

不满妻子不孝不干家务 丈夫起诉返还彩礼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5-10-20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李倩)妻子王某某结婚后对父母不孝,且不干家务,丈夫李某某对此心生不满,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后李某某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王某某返还彩礼3.5万余元。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驳回李某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登记结婚。结婚2个月后,丈夫李某某发现,妻子王某某经常与自己的父母吵架,且不干家务。虽然李某某多次劝说过妻子,但妻子王某某依然“我行我素”。丈夫李某某无法理解妻子的行为,后二人经常因为这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丈夫李某某无法忍受而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3.5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王某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认为结婚是双方的事情,即便这些费用真实存在,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了,李某某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让她返还。
岳普湖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李某某与王某某是自由恋爱,现李某某起诉离婚,王某某也表示同意离婚,法院支持双方离婚。关于李某某要求王某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请求。  

  【法官说法】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李某某以妻子不孝、不干家务为由主张返还彩礼3.5万元,不具备本解释返还的条件。故对于李某某主张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